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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337调查”的法律透视
OFWEEK.com  2008-04-10 15:35  来源:eNet论坛  

    “337调查”砸痛了中国企业

    这次中国LED企业被“337调查”绝非首例。
    1995年,中国企业就开始频繁受到此类调查的“眷顾”,且输多赢少。
    1995年,ITC在涉及我输美特种磁铁的案件中对北京和宁波的两企业启动“337调查”程序,在经过ITC发布同意令、ITC启动强制执行程序、ITC裁定对中方公司处以民事罚款等曲折后的1999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共同请求ITC撤销了罚款令。
    1997年,杭州的两企业被控美国一家企业指控侵犯专利权而启动“337调查”,结果以中方在ITC和法院全胜而终结。这也是中方不多的成功案例之一。
    近一两年,针对中国企业的“337调查”日见增多。
    2003年2月, ITC分别以北京和江西的两家汽车企业生产的农用车辆涉嫌侵犯一家美国公司的知识产权为由,启动了“337调查”。
    3月,ITC以包括7家中国公司在内的15家企业涉嫌侵犯美国辉瑞制药公司的的“伟哥”专利而发起“337调查”。
    5月,四川长虹电器有限公司、长虹电池公司、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广州虎头电池集团等8家中国著名企业又因涉嫌侵犯美国劲量公司和永备公司的无汞碱性电池专利而遭到“337调查”。
    ITC的资料显示,近一两年,在被ITC认为构成非法贸易行为的众多案件中,中国内地已经替代中国台湾地区,成为亚洲败诉数量最多的地区,而我国内地企业胜诉案例至今只有寥寥数件。
    这一现象的出现,一方面表明我国出口产品技术含量的提升;另一方面,也和前几年国内企业怠于应诉,助长了美国企业启动“337调查”的气焰有关。而我国企业不应诉的原因在于法律意识淡漠、调查程序烦琐、律师费用高(约200万美元)。

    撩开“337调查”的面纱

    美国“337调查源自“337条款”,因美国的《1930年关税法》的第337节而得名,后经三次重大修订。现“337条款”明确授权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在美国企业起诉的前提下,对进口中的不公平贸易做法进行调查和裁处。若判定违反了“337条款”,ITC将签发排除令(Exclusion Order),指示美国海关禁止该批产品的进口。其结果是特定企业的相关产品乃至全行业的相关产品都无法进入美国市场。
    “337条款”将进口中的不公平贸易做法分为一般性不公平贸易做法和有关知识产权的不公平贸易做法。但几乎所有的“337调查”案件都涉及知识产权问题。
    一般性不公平贸易做法指将货物进口美国或在美国销售时使用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其威胁或效果足以实质损害美国国内产业,或阻碍该产业的建立,或造成限制或垄断的行为。
    而有关知识产权的不公平贸易做法,是指进口到美国的货物货物侵犯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集成电路芯片布图设计专有权等的行为。特别需要注意的是,“337条款”并不要求实际损害为前提。这比世界通常的知识产权法律都要苛严的多。
    “337调查”的期限一般为12个月,疑难的为18个月。其重要程序是:美国公司向ITC起诉;ITC在30天之内决定是否立案并通知被告;被告在送达通知之日起20天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反诉;复杂的调查听证;ITC裁决。如有不服ITC裁决的,可以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起诉。在整个调查过程中,ITC有权签发临时性排除令。若ITC裁决原告胜诉,ITC可向美国公司提供有限排除令、普遍排除令和停止令等救济措施。其中普遍排除令(General exclusion orders)最为凶猛,它不仅针对被告公司的产品,还对所有公司的类似侵权产品均有效。而其他国家鲜有类似规定。实际上,各国纷纷指责美国“337条款”违反国民待遇原则。而我国的政府官员也认为它是“一种不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案,客观上对进口产品构成贸易壁垒”。

    积极应对“337调查”

    1.我国有对美出口业务的企业,在签订合同前,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必要的知识产权调查,以防止无意中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2.当“337调查”来临时,企业应当高度重视,进行必要的前景和成本分析。即综合研判胜诉把握、权衡应诉所需律师费用和不应诉而被排除于美国市场的损失等。,避免不应诉而招致败诉。
    3.选聘有经验的中美两国律师积极应诉。“337调查”主要涉及知识产权,我国企业应寻找通晓中美两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律师合作。我国企业可通过有关商会或贸易促进组织、律师协会等多接触些律师所。“337调查”的答辩期很紧,这就要求企业和两国律师的通力合作。
    4.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当多家企业乃至行业遭受到“337调查”时,行业组织的协调与整合作用就突现出来。合作就意味着更到的话语权和谈判筹码,在国际贸易战和诉讼战中就具有更强的竞争优势。
    5、在学术和管理层面,应积极进行相关法律调研,积极跟踪协调其他对美出口国的政策走向,努力做到心中有数,并采取多种途径,切实减少“337调查”对我出口的不利影响。
    随着我国对美出口的技术提升和出口量的增大,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日见抬头,其杀手锏之一就是知识产权问题,并有滥用的倾向。我们只有充分发挥企业、学术、行业组织、中介组织的作用,才能克服目前暂时的被动局面,力争实现一个公平合理的国际商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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